最高法院:健全涉企冤错案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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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财经》杂志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苏琦

法院改革持续进行。

202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下称《纲要》),明确接下来五年法院系统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

此次《纲要》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完善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审判体制机制。这部分内容共涉及九个方面,主要是立足司法审判职能,聚焦人民法院主责主业,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民生司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法治化营商环境、发展新质生产力、金融强国建设等方面,加强各审判条线、审判领域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方面,《纲要》指出: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等具体措施。

完善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表示,《纲要》围绕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谋划司法审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改革举措,这又着重体现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

司艳丽进一步解释《纲要》的具体部署。一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这是紧扣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产权制度改革部署的具体举措,强调要“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因此,部署了“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健全涉企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依法严格规范保全程序,探索创新保全方式、保全解除机制”等重点改革任务。通过这些举措,将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任务落到实处,从司法层面做实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纲要》指出,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

纲要指出,完善破产审判制度,健全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协同配合、联动处置破产案件机制,完善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推动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依法严格规范保全程序,探索创新保全方式、保全解除机制。

司艳丽表示,上述改革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化解市场风险、保护各方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的功能作用,推动让“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让陷入危困的有价值企业焕发新生,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自1999年最高法院发布首个《五年改革纲要》以来,这是最高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与以往改革纲要不同,此次《纲要》的一个特点是以加强审判业务工作为切入点,针对刑事、民事、行政、未成年人权益、金融、知识产权、破产、环境资源、涉外、涉港澳台等审判领域,均提出了完善审判体制、优化审理机制、健全裁判规则体系等改革举措。

对此,最高法院副院长茅仲华表示,“过去,谈起司法改革,大家更多想到的是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优化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改革诉讼制度、健全审判管理等方面,这些当然是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改革内容。”与此同时,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各审判领域的审判体制、工作机制、司法政策、裁判规则等,是影响公正司法水平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是司法改革不容忽视、更应聚焦的重要方面。因此,此次《纲要》将各条线审判业务建设纳入司法改革范畴。

在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纲要》指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健全完善金融领域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机制,协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完善数字货币、互联网金融、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等新兴领域金融纠纷裁判规则。

持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最近十余年来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被称作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其核心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十九大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二十大又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接下来,将如何继续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

对此,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表示,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一直在整个司法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比对中共十八大以来历次大会和全会的工作部署,相关表述的变化说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同时也说明实践中还存在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等问题,需要持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牵引性作用。

周加海称,深化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首先是要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不动摇,尊重法官、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保障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因此,《纲要》提出,进一步细化审判组织办案权责,落实和完善合议制度,深化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确保法官行使审判权不受不当干预和影响。同时,自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以来,始终强调要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院庭长要依法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这既是《法官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解决部分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弱化、案件质量下滑等问题,《纲要》提出“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案件质量把关”,就是要进一步压实院庭长的法定职责,实现审判权有序运行和有效监督相统一,确保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要求。

另外,还包括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促进提升严格公正司法水平;完善司法问责机制,确保“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周加海称,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让审理者裁判”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裁判者负责”仍需深化落实,司法问责的制度机制仍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此,《纲要》从预防和追究两个层面作出部署。在预防违法审判行为上,筑牢干预过问司法审判的防护墙,明确了“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健全记录、报告、通报、核查追责机制”“完善司法审判行为风险防控系统应用机制,结合司法大数据及时发现和纠治司法不规范行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

(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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